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仙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东兴巷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千六百八十三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颜洁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