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仙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男,住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东兴巷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仙游县房地产公司、仙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