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鑫辉脚手架有限公司

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鑫辉脚手架有限公司、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市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鑫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凌窦村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60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鑫辉脚手架有限公司、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10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骏龙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法律规定,由骏龙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骏龙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