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3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恢字第002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