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841号
原告: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5359534G,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902号。
法定代表人:范乃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礼伟、徐青青(实习律师),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2026377U,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区玉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辉,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