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太奇通软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377号
申请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乃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太奇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滨河路**(如意通大厦)**v>
法定代表人:郭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太奇通软件有限公司、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太奇通软件有限公司、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太奇通软件有限公司、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3020元,申请人江苏华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