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民初5018号
原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第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江苏省范围内,原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标的数额为97953981.9元,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标的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朱洪鹏
审判员 :鲁开凌
审判员 : 武 震
书记员 :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