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8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旭
书记员 韦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