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2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袁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3民初4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20年11月9日、12月10日,2021年1月4日、1月25日、3月4日、3月29日、4月16日、4月2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2020年11月9日,2021年3月29日、4月2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民政、工商、证券、车辆、税务、保险、公积金、购物地址、地税、户籍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苏L×××××号机动车登记,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2021年2月3日,本院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6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四、本案履行情况:2021年2月3日,本院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6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六、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情况告知书,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查询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瑾俊
审 判 员 赵海骏
审 判 员 朱 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 琎
书 记 员 徐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