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鲤南图书发行服务中心综合楼及食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仙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9088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鲤南图书发行服务中心综合楼及食堂项目部,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鲤南图书发行服务中心综合楼及食堂项目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