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城桥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绿城桥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4075号
原告:***,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绿城桥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333号62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绿城桥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