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执恢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9K2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15号**新城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859589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7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9.33万元,并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96633.25元、执行费972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以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延平区××镇有八字桥水电站及附属设施现已拍卖成交得款18632400元、在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有百际水电站及附属设施现已拍卖成交得款4809792元、在国网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供电有限公司有电费收入现已扣划5472098.55元,被执行人***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途锐牌小汽车、***牌小汽车各一辆,因未扣押到位故无法处置,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故暂未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路×号建大商厦夹层×夹×室不动产、坐落于×路×(恒达商贸中心)×层×号不动产、坐落于×路×(恒达商贸中心)×幢×层×室不动产、坐落于×路×(恒达商贸中心)不动产,上述***名下的不动产均是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故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至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28521459.1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 忠
书 记 员 吴 倩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