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执异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89818680Q。
法定代表人:赵桂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英波,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鹰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19899195Y。
法定代表人:葛侃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超,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鹰岭作业区广明仓储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8410601B。
法定代表人:许明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苏保,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钦州仲裁委员会(2019)钦仲案字第86号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以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是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目前唯一股东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成
审判员 许光艳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