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703民初725号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钦州市钦**沙埠镇桥坪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64822146C。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霖,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89818680Q。
法定代表人:赵桂芬,总经理。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黄光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