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执3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皇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89818680Q。

法定代表人:赵桂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劳英波,广西立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鹰岭作业区广明仓储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8410601B。

法定代表人:许明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明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钦仲案字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明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通明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5375020.67元及利息,承担本案仲裁费27907元及执行费56663元。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通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等财产情况,其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了传唤,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保险、民政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通明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通明公司中国建设银行45×××99_1账户内有余额,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300.82元。除此以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通明公司名下的财产。经反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现场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通明公司营业场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通明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祥荣建设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实际冻结300.82元远不足以偿还债务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通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辉

审 判 员  李 洪

审 判 员  樊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巧燕

书 记 员  吕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