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721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七星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5640186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十里工业区(荔香大道旁)灵山电子信息产业园A6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0790888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桂07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30538.87元;2、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金3336580.2元;3、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违约金,暂计为2946843.10元,(以本金11930538.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6月7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直至付清为止);4、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共计127230元;5、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终6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