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1财保2号
申请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十里工业区(荔香大道)广西灵山县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079088XXXX。
法定代表人:罗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坚,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七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564018XXXX。
法定代表人:姚能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1372号执行案中应得执行款在1172960.9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165704852021000015)为本案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1372号执行案中应得执行款在1172960.9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施 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诒恒
书 记 员 施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