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2019)桂0721执保171号之五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721执保17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保全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0xxxxN)20×××9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本院(2019)桂0721执保17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联系人:伍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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