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桂0721执保21号
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1372号执行案钟应得执行款在1172960.9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桂072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调查并向申请人释明,本院在2020年初已将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桂0721执1372号执行案中案款全部发放给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无法冻结。详情如下:已把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1372号执行案钟应得执行款在1172960.9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