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0)桂0721执保292号
***、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具体帐户各在4092900.02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桂0721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行柜台冻结情况如下: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三海支行账户为20×××93,已冻结存款1776294.0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账户为45×××98,已冻结存款25960.5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金盛支行账户为62×××14,已冻结存款36482.82元,以上全部在4092900.02元限额范围内进行冻结,期限至2021年9月22日止。但申请人所提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金盛支行账户为75×××41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账户为45×××26的开户名称不是广西海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帐号户名不一致,不能冻结。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