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81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艾岩,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被告:东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婷
人民陪审员利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