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81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艾岩,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
被告:东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婷
人民陪审员利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