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3313号
原告: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方程港市防城区防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96544917P。
法定代表人:梁宗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广西海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浦北小江镇东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859847106。
法定代表人:张星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双方已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防城港市金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