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县巨匠材料店、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2941号
原告:浦北县巨匠材料店,经营场所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68号(县城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50722MA5M4GCG9B。
经营者:赵振鲜,男,1980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859847106。
法定代表人:张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浦北县巨匠材料店与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县巨匠材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浦北县巨匠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莫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