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898号
原告:浦北鱼窝头钢筋加工厂,住所地广西浦北县江城街道北河社区科园路边(梳塘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22MA5N00X4XD。
经营者:孙勇,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859847106。
法定代表人:张星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浦北鱼窝头钢筋加工厂与被告广西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鱼窝头钢筋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原告浦北鱼窝头钢筋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