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116号
原告: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6830054U。
法定代表人:庞仲雍,执行董事。
被告:常熟市添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康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9950147J。
法定代表人:高喜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霖,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添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