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
负责人:曹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国际汽配城M-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2046X7。
法定代表人:庞晓峰。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6830054U。
法定代表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琴川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5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结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至2018年4月10日的罚息和复利159966.4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和个人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该款项由被告***、***于2018年9月底前、12月底前、2019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各支付原告40万元,2020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80万元,2020年6月底前支付原告60万元及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的罚息和复利159966.40元及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和个人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36698元。三、常熟市琴川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对***、***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押的位于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7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任一期逾期履行,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本案未履行之债务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786.5元,由***、***负担,常熟市琴川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21450.9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送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内的中潜股份(证券代码:300526)600股、中油工程(证券代码:600339)7500股、晨光生物(证券代码:300138)2215股、海南橡胶(证券代码:60118)14500股、锦龙股份(证券代码:000712)2500股、绿盟科技(证券代码:300369)1400股,变现得价为人民币252316.57元;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550.88元。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除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不动产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其他不动产信息:①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苑二区1幢101、201、301、401室及二区2幢28、27号车库的不动产(份额)。②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501的不动产。③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环城东路86号(兴贤桥弄1#、环城东路68#、86#)不动产。④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王市海阳路71号不动产。⑤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3幢2703室、10幢212室不动产、10幢214室、10幢216室、10幢205室、10幢206室、10幢215室、10幢217室、10幢213室不动产及位于江苏省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2303室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
5、经查,本案抵押物位于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不动产由本院(2020)苏0581执2836号案件处置中;上述④号不动产由本院(2020)苏0581执3517号案件处置中;上述⑤号不动产皆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3968号案件首封,本院尚未取得处置权;其余①、②、③不动产均设置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处置除本案抵押物外的不动产。
6、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的苏E×××××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的车辆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7、本院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29252.45元,已收取执行费人民币33615元。
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892198.4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未取得处置权的不动产及未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5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启航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