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恢67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292号。
负责人:王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霞,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韩妹芳、唐美芳),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本案所涉债权已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8执恢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俞优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