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上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守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雪芳,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依克,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开元大道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截止至2019年8月18日的逾期利息139883.33元,上述本息扣除保证金余额57056.6元,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归还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2182826.73元,2019年8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9591元;三、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10幢205的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8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10幢206的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9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应对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案件受理费24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24元,由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负担29659元,由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5元。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262076.73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各方一致确认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欠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0万元以及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314789.23元、本案律师费49591元、诉讼费用24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304.23元。上述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394304.23元,由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季分七期平均归还:即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7月31日、2021年9月30日归还356329.18元;二、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3.2%支付未付本金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为: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利息69960元、2020年10月31日支付利息50600元、2021年1月31日支付利息40480元、2021年4月30日支付利息29370元、2021年7月31日支付利息20240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利息6710元;三、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对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和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也未在本协议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依据(2019)苏0582民初10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金额,扣除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苏州港口张家港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绿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过长且在和解履行期间暂无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2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