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663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52522138,住所地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6830054U,住所地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6584636D,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亿源世纪广场A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9106854E,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香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沈明,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高玲,女,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常熟市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沈明、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4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裁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809600元及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6192元。三、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常熟市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沈明、高玲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的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501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43元,由***、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常熟市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沈明、高玲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履行140万元(已履行),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60万元。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则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债务。协议达成后,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581执466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