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某某、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1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566830054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环城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21]第14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被申请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及生活费157411.1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347.5元,合计174758.6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74758.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12日、2022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2日-2023年4月11日止);后对3487.56元予以划拨,扣缴执行费2521元余966.5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对于上述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情况: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 **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登录常熟市人民政府“数字法人”监管平台进行查询,2021年11月3日数据采集记录显示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无此主体。 四、信用惩戒情况 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琴川河道综合治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本院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另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债务较多。 2022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4758.66元,已执行到位966.56元,剩余173792.1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252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21]第14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李珂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