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民初2844号
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324072XD。
法定代表人:王照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一帆风顺智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651882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一帆风顺智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为1378元,由原告邢台市华威保安技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群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