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辽源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和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