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205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景田,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宁,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少东,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29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款171764元、负担执行费2476元,合计174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742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