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20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焊接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军辉,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02189-2,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572号。
法定代表人***,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分红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704元、执行费1051元,共计77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昊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775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国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