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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实际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婷,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盛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69号万达广场10幢1027室。
法定代表人:朱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邦龙,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云生,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盛峰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玲玲
审判员陈旻尔
审判员金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祝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