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707号 原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包大进 人民陪审员**增 人民陪审员倪巾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