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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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707号
原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开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包大进
人民陪审员**增
人民陪审员倪巾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