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110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九洲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阳小区银沙苑32号楼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被执行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体委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九洲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九洲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榆林市九洲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554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5580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41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2.本院自2019年7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有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