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872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5013053718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大街38号。
负责人:朱茂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侦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8242093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承进,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江苏瑞金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68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员 张雨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樊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