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行审32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
被执行人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顺建(*)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村委会xx处理站面积为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建(*)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村委会xx处理站面积为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罚〔2016〕2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村委会xx处理站面积为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