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8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上诉人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进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颜茜
书记员冯自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