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六号花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57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2Y00G。
法定代表人: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97A。
法定代表人:**1。
第三人: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名汇公寓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7M。
法定代表人:佘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区******、第三人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