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剑坤。
上诉人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及范围广,造成的影响大,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之范围,且本案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故本案不属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标??物为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