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836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4。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娣,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园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9。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63元,由原告深圳市世纪裕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乃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