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02民初1449号
原告: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69K。
法定代表人:陈凯婵,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展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园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9。
法定代表人:曾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0.21元,由原告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彭卫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