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02民初1726号-1
原告:汕尾市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海汕公路北侧(***路段搅拌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6732234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洲,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麻皮街南兴居底层1号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1MN93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园林小区五栋地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1924773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尾市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4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汕尾市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