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威雅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451号
申请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69号16#楼5层B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673056R。
法定代表人:*家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9号振新工业园2号楼C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896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440元,并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399,44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9,440元;
二、冻结申请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99,44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