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1民初1939号
申请人:沧州市福林印制电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沧县。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沧州市福林印制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福林印制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申请人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福林印制电路板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