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2918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26736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系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振兴工业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8963P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129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5471.94元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5471.9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79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