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291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26736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顺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振兴工业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8963P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2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066元,由原告深圳市赛科世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