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环辅路大谈村工业园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8963P。
法定代表人:许祥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城区埔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30011W。
法定代表人:陈洵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世纪恒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81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39,833.21元;2、被执行人从2020年7月23日起以139,833.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803244.9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52146元;被执行人有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本院已依法向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可得的租金收入,目前租金尚未扣划到位,不具备分配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永安市××道××号的房产和土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8日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土地,目前拍卖尚在进行中。本院已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
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至被执行人中科动力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城区埔岭路66号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六、截至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受偿52146元,其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以邮寄送达和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增贵
审判员 陈祖军
审判员 罗德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秀黎